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5號刑事和解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95號刑事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和解筆錄
原告 王志豪
住○○市○○區○○○路000號2樓原告 陳湘琳
住○○市○○路00巷0號11樓之5
被告 高嘉良
住○○市○○區○○路○段000○0號5樓上當事人間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5號就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80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上午11時58分在本院刑事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官何信儀書記官鄭涵憶通譯陳奐廷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王志豪原告陳湘琳
被告高嘉良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王志豪新臺幣貳拾萬元,給付方式為自民國113年7月2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每月20日前,匯款新臺幣3500元至原告王志豪玉山銀行新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若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湘琳新臺幣拾萬元,給付方式為自民國113年7月2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每月20日前,匯款新臺幣3000元至原告陳湘琳兒子 鄭至傑華 南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若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民事庭
書記官鄭涵憶
法官何信儀以上正本證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涵憶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