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7號上訴人 黃圓映 即 黃春美
黃鎂銀 即 黃美霞 林鑫溢 被上訴人 徐國勝
徐名炳 徐 劉足妹 徐位松 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02年4月17日102年度重訴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