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6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福根 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按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應依上訴之聲明定之;而向第二審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其遭剔除之債權而減少分配之金額新臺幣1,556,078元(計算式:18,560元+113,917元+1,423,601元=1,556,0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24,666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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