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原告 宋孟勳 被告 柯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簡上字第14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鄭銘仁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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