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389號聲請人 詹鈍菘 相對人 林金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執有附表編號017之本票,到期日經改寫為民國106年12月6日,惟發票人未於改寫處簽章,則不生改寫之效力,是到期日應為民國106年2月6日,按票據法第120條所規定本票到期日為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而本票到期日先於發票年、月、日,此項文義因有疑義,應可視同無記載,而視其為未載到期日之見票即付本票(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257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查本件本票發票日為民國106年12月6日,然到期日為同年2月6日,並以提示日(即107年2月15日)為利息起算日,是聲請人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7年度司票字第389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即提示日)│││├──┼───────┼─────────┼───────┼──────────┼────────┼──┤│001│106年7月10日│50,000元│未記載│107年2月15日│WG0000000││├──┼───────┼─────────┼───────┼──────────┼────────┼──┤│002│106年7月16日│10,000元│未記載│107年2月15日│WG0000000││├──┼───────┼─────────┼───────┼──────────┼────────┼──┤│003│106年7月25日│20,000元│106年7月25日│107年2月15日│WG0000000││├──┼───────┼─────────┼───────┼──────────┼────────┼──┤│004│106年8月12日│20,000元│未記載│107年2月15日│WG0000000││├──┼───────┼─────────┼───────┼──────────┼────────┼──┤│005│106年8月19日│10,000元│未記載│107年2月15日│WG0000000││├──┼───────┼─────────┼───────┼──────────┼────────┼──┤│006│106年8月21日│20,000元│未記載│107年2月15日│WG0000000││├──┼───────┼─────────┼───────┼──────────┼────────┼──┤│007│106年8月28日│10,000元│未記載│107年2月15日│WG0000000││├──┼───────┼─────────┼───────┼──────────┼────────┼──┤│008│106年9月1日│10,000元│未記載│107年2月15日│WG0000000││├──┼───────┼─────────┼───────┼──────────┼────────┼──┤│009│106年9月3日│10,000元│未記載│107年2月15日│WG0000000││├──┼───────┼─────────┼───────┼──────────┼────────┼──┤│010│106年9月11日│20,000元│未記載│107年2月15日│WG0000000││├──┼───────┼─────────┼───────┼──────────┼────────┼──┤│011│106年9月13日│20,000元│未記載│107年2月15日│WG0000000││├──┼───────┼─────────┼───────┼──────────┼────────┼──┤│012│106年9月16日│20,000元│未記載│107年2月15日│WG0000000││├──┼───────┼─────────┼───────┼──────────┼────────┼──┤│013│106年9月18日│40,000元│未記載│107年2月15日│WG0000000││├──┼───────┼─────────┼───────┼──────────┼────────┼──┤│014│106年9月30日│30,000元│未記載│107年2月15日│WG0000000││├──┼───────┼─────────┼───────┼──────────┼────────┼──┤│015│106年11月24日│10,000元│未記載│107年2月15日│WG0000000││├──┼───────┼─────────┼───────┼──────────┼────────┼──┤│016│106年11月27日│10,000元│106年11月27日│107年2月15日│WG0000000││├──┼───────┼─────────┼───────┼──────────┼────────┼──┤│017│106年12月6日│20,000元│107年2月15日│107年2月15日│WG0000000││├──┼───────┼─────────┼───────┼──────────┼────────┼──┤│018│106年12月15日│20,000元│未記載│107年2月15日│WG0000000││├──┼───────┼─────────┼───────┼──────────┼────────┼──┤│019│107年1月15日│34,000元│未記載│107年2月15日│WG0000000││├──┼───────┼─────────┼───────┼──────────┼────────┼──┤│020│107年2月15日│27,000元│未記載│107年2月15日│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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