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小字第52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參仟零參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
仟陸佰玖拾伍元,自民國9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
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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