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決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85號原告 蕭素梅
詹太源 盧四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 律師被告 楠梓 代天府
楠梓天后宮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皆勝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戴敬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四月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譚德周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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