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27號原告 黃文化 被告 陳美淑
黃清黃敬堯 黃裕紋 黃裕程黃瓊雲 黃清和 高水滿 黃萬長 高先德 許仙梅 兼共同 黃瑞春 訴訟代理人共同 李慶榮 律師訴訟代理人 孫守濂 律師
許泓琮 律師受告知人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抵押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武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理由欄一、第十二行後段關於「新台幣(下同)1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下同)27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聲請更正,經查明屬實,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香如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