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1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11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119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盈盈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王俊傑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復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於高雄市左營區之不動產及第三人位嘉義市之消費寄託債權,均非本院轄區,另聲請查詢相對人之其他財產,依前開說明,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