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278號聲請人 陳學良陳國銓 之繼承人代理人 陳麗珍 聲請人 鄭美蘭 即陳國銓之繼承人相對人 楊慈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楊慈欣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5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10年6月30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雖表示已提出築巢貸款借款合約,惟該合約未記載貸與人及借用人之姓名,無法審認是否為本件抵押債權證明文件,亦未補正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