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6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6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6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志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零叁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貳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叁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捌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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