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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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98號原告 濟琳 景觀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志強 被告永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益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4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