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6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柏鈞選任辯護人周敬恒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五、七關於羅柏鈞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羅柏鈞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楊清益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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