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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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重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國字第10、15號原告 蕭正朋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花蓮縣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繳納裁判費,此項裁定已經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法院書記官洪妍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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