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0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許金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柒仟肆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