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75號聲請人任 陳東蘭 聲請人 任家珍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雖有提出與聲請狀尾印文相同之印鑑證明,然所附之印鑑證明上所載申請目的分別為「繼承相關事宜」、「銀行用」,則聲請人等是否有拋棄繼承之真意不明,前經本院以108年2月18日裁定通知聲請人限期補正,亦可到庭說明,惟聲請人等迄今未補正相關資料,亦未遵期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