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紀泊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泊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泊呈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相關判決後,認為檢察官的聲請符合法律規定,並考量受刑人行為次數、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均為毒品相關案件,對於危害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人收到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後,就定刑範圍表示「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及侵害法益相同,整體責任非難重複性高,我知道錯了,請從輕量刑」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①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之毒品罪

②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共同轉讓偽藥罪

①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②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之毒品罪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3年10月

②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7月

①有期徒刑4年2月

②有期徒刑3年10月

③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①112.05.22

②112.05.22

112.08.14

①112.08.13

②112.08.13

③112.08.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24760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40216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4021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

204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

797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

797號

判決日期

113.06.12

113.09.11

113.09.11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

386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

797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

797號

確定日期

113.10.30

113.11.01

113.11.01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

第1565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40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

第16407號

編號1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編號2至3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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