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紀泊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泊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泊呈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相關判決後,認為檢察官的聲請符合法律規定,並考量受刑人行為次數、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均為毒品相關案件,對於危害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人收到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後,就定刑範圍表示「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及侵害法益相同,整體責任非難重複性高,我知道錯了,請從輕量刑」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①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之毒品罪
②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共同轉讓偽藥罪
①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②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之毒品罪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3年10月
②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7月
①有期徒刑4年2月
②有期徒刑3年10月
③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①112.05.22
②112.05.22
112.08.14
①112.08.13
②112.08.13
③112.08.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24760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40216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4021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
204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
797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
797號
判決日期
113.06.12
113.09.11
113.09.11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
386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
797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
797號
確定日期
113.10.30
113.11.01
113.11.01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
第1565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40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
第16407號
編號1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編號2至3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