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171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家榮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上午9時28分宣判,惟因被告與告訴人另定於同年2月11日下午2時續行調解,本院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