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17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171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家榮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上午9時28分宣判,惟因被告與告訴人另定於同年2月11日下午2時續行調解,本院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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