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9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9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任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813、103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任哲與 邱明輝鍾奕臣 等人於民國111年3月15日前某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恐嚇得利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共組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犯罪組織。被告並以「 莊漾漾 水果行」之名義,於111年3月15日向邱明輝申辦如附表所示之海峽電信企業卡門號,再申辦如附表所示之帳號及電子支付帳戶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組織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欺 林宥均王庭曦陳思樺 ;恐嚇 許哲恩 ,致林宥均、王庭曦、陳思樺陷於錯誤;使許哲恩心生畏懼,因而於如附表所示匯款或儲值時間,匯款或儲值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或GASH點數至如附表所示海峽電信門號驗證之帳戶。而如附表所示款項匯入上開帳戶後,隨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或匯出,以此種迂迴層轉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不法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因認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部分,係犯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就附表編號3部分,係犯刑法第346條第2項之恐嚇得利,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就附表編號4部分,則係犯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下稱本案)。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訴訟上所稱之「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三、查被告本案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後,現由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348號案件審理中,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9813、10399號追加起訴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3月13日桃檢秀河113偵10399字第1139031902號函及其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稽(下稱前案函文,函文見920卷第121頁)。而檢察官於113年6月18日重複再以與前案完全相同之追加起訴書檢附卷證向本院提起公訴,此有本案追加起訴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6月18日桃檢秀河113偵9813字第1139077761號函及其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稽(函文見920卷第119頁,下稱本案函文),而「本案」起訴被告所涉犯罪事實,與「前案」起訴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完全相同,是「本案」與「前案」核屬同一案件,且因「本案」繫屬在「前案」之後,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四、「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是檢察官檢附卷宗、證物向法院提出載明犯罪事實及其他法定應記載事項之起訴書,即屬完備提起公訴之形式而生訴訟之繫屬;至於檢察官向法院重複提出內容相同之起訴書之原因動機,究係是出於案件繁雜所生之疏誤,或係就已繫屬案件補充缺漏卷證,應均在所不論,蓋因提起公訴係影響司法權、人民訴訟權甚鉅之訴訟行為,應具備高度之程序安定性,不宜以探求行為人真意之方式認定此訴訟行為之效力。經查,檢察官已向本院提出本案追加起訴書並檢附卷證,此有本案函文可稽,依前揭規定已完備提起公訴之形式,而屬提起公訴。是檢察官固向本院函覆略以:因前案函文漏載113年度偵字第9813號案件案號亦漏送相關卷宗,爰以本案函文予以補充,並無另行追加起訴之意等語(920卷第115、117頁),仍不影響檢察官已就本案提起公訴之效力,爰附此說明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陳布衣
法官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宣蓉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欺/恐嚇方式匯款/儲值時間匯款/儲值金額(新臺幣)匯入/儲值海峽電信門號驗證之帳戶證據索引1林宥均(113年度偵字第9813號)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6日,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在蝦皮購物平臺,申辦會員帳號「lagdoevgmdo」,刊登販售APPLEAirpodspro藍芽耳機等虛偽訊息,使告訴人林宥均於同年4月7日凌晨4時59分許上網瀏覽該訊息。112年4月12日晚間11時59分許4,198元貨到付款①告訴人林宥均於警詢中之指訴;②告訴人林宥均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蝦皮購物對話紀錄截圖(含取貨資訊);③蝦皮購物台灣分公司112年4月28日蝦皮電商字第0230428018S號函暨所附左揭蝦皮會員帳號資料;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2王庭曦(113年度偵字第9813號、第10005號)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4月18日某時許起,陸續透過社交軟體全民Party、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王庭曦,佯稱可透過投資獲利、成為翻唱歌手,須依指示儲值云云。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9分許3,000元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智冠公司線上遊戲天堂2M「84F00000-0BFA-437E-97F0-CF00000000E5」帳號所對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告訴人王庭曦於警詢中之指訴;②告訴人王庭曦提出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12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12304號函、左揭智冠公司線上遊戲天堂2M帳號資料及虛擬帳戶交易明細;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許哲恩(113年度偵字第10318號)詐欺集團成員自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許起,陸續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電話聯繫告訴人許哲恩,對其側錄不雅影像後,恫稱須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再將序號及密碼回傳,始刪除該影片等語。112年3月19日晚間9時12分許3,000元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ngcfbhndc」帳戶①告訴人許哲恩於警詢中之指訴;②告訴人許哲恩提供之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須知(顧客聯)翻拍照片;③左揭遊戲橘子帳戶儲值、認證紀錄;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112年3月19日晚間10時許5,000元112年3月19日晚間10時許5,000元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1分許5,000元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sdxfbgdfxc」帳戶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1分許5,000元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2分許1,000元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2分許1,000元4陳思樺(113年度偵字第10399號)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2月11日晚間7時32分許起,假冒網路購物、銀行客服人員,陸續透過電話聯繫告訴人陳思樺,佯稱系統錯誤登打購買商品明細,導致自動扣款,若欲解決須依指示轉帳,並提供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之帳號及密碼云云。112年2月11日晚間9時1分許1萬元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nfghbdxf」帳戶①告訴人陳思樺於警詢中之指訴;②告訴人陳思樺提供之手機通聯紀錄翻拍照片、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③橘子行動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會員資料及儲值明細、左揭遊戲橘子帳戶儲值、認證紀錄;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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