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202號債權人 劉淑箴 代理人 馬慶德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國惠防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國惠防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二、台端請求逕依累積盈虧之百分之40請求分派盈餘之依據為何?(請提出依國惠防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法律依據)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