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思㨗上列被告因聲請沒收案件(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53號),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所記載之「 廖思捷 」,均應更正為「廖思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之姓名為「廖思㨗」,此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所示之「廖思捷」,有顯然之錯誤,係屬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