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聲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5年9月19日以法矯字第0950907533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陳顯榮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