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77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債務人曾金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3,055元│107年4月18日起至│15%│無│無││││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