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6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選任辯護人蔡明熙律師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前經本院於94年7月25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及辯論終結,茲因認本案不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撤銷上開裁定並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劉元斐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儷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