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10號上訴人 林志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連建昌 等人因112年度建字第10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6萬6,4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5萬1,5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3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書記官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