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0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泊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48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品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員警於民國(下同)101年1月12日下午1時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查獲被告陳泊竹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5月22日,以101年度偵字第480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惟該案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品,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其供述明確,應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職權沒收,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為斟酌沒收與否之宣告,例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前段等屬之,義務沒收,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二者,前者指凡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屬之,法院就此等之物,無審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沒收之,後者指凡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應予以沒收,但仍以屬於被告或共犯所有者為限。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此項沒收,乃絕對沒收原則之規定,除證明已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有無查扣,均應予以沒收,無審酌之餘地。足見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被告雖經以非明知係仿冒商標之商品而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確定,惟如扣案商品確係仿冒商標之商品,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法院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業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而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商標法第81條及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已於修正後改列商標法第98條,並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可知,新舊法之規範尚無不同,且沒收本質上具有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性質,依刑法第2條第2項,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502號、87年度臺上字第1262號、95年度臺上字第6482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被告陳泊竹觸犯上開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陳列罪之犯行,業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480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657號維持原處分駁回再議而確定,有該處分書2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3至34頁背面、37頁)。而本件員警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品(臺南地檢署101年度保管字第946號,偵卷第4、5頁),確屬仿冒乙節,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承認在卷(見偵卷第22頁),復經鑑定均屬仿冒品乙節,有證人即香奈兒公司在臺授權代表賴麗玉於警詢時之證述、比對報告、鑑定報告、拍賣網頁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鑑定證明書、匯款執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屬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所定應沒收之物,依上揭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核係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盧鳳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商標權人名稱│├───┼─────────┼──────┼─────────┤│1│HellokittyBB霜│19│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2│Hellokitty護手霜│50│同上│├───┼─────────┼──────┼─────────┤│3│Hellokitty護唇膏│84│同上│├───┼─────────┼──────┼─────────┤│4│Chanel香水│9│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5│MAC腮紅│46│美商‧化妝藝術化妝│││││品公司│├───┼─────────┼──────┼─────────┤│6│MAC眼影│33│同上│├───┼─────────┼──────┼─────────┤│7│MAC唇蜜│66(聲請書│同上││││誤為6)││├───┼─────────┼──────┼─────────┤│8│MAC口紅│24│同上│├───┼─────────┼──────┼─────────┤│9│MAC睫毛膏│8│同上│├───┼─────────┼──────┼─────────┤│10│MAC蜜粉│6│同上│├───┼─────────┼──────┼─────────┤│11│MAC眼線筆│82│同上│├───┼─────────┼──────┼─────────┤│12│MAC眼線筆│4│同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