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662號聲請人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卓清波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卓清波(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巷○弄○○號)於生前向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美金134,633元3角02分及新台幣4,000,000元,經泛亞公司於94年7月7日將該債權、相關擔保物權及一切從屬權利讓與通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後,復由通寶資產管理公司於101年4月5日讓與於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於101年5月23日轉讓於聲請人,惟被繼承人已於93年10月16日死亡,查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其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就上開債權求償,為此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俾利 聲請人行使債權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公告報紙、存證信函、回執、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除戶謄本、本院函等為證。然查,關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已經由訴外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經本院於97年12月3日以97年度財管字第97號民事裁定選任 卓欽銘 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該案已於97年12月29日確定,此業經本院調卷查證屬實。是本件聲請人基於同一目的所為之聲請,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