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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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25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昕暘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陳昕暘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陳昕暘與 許雲凱 為臉書社群網站「新寵物爬蟲市場NewPetMarket」社團會員,許雲凱前向陳昕暘下標購買寵物蛇暨加價購商品後,不願購買加價購部分商品,要求退款,陳昕暘因而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6年8月27日下午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某處,透過網路登入臉書社群網站,於上開社團成員得共見共聞之留言頁面,以「許雲凱全額你要不要給狗幹」之語,侮辱許雲凱,貶損其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許雲凱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陳昕暘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許雲凱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綦詳,且有臉書社群網站留言頁面1件附卷可資佐證,俱徵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曾受大學教育,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遇有買賣糾紛,不思理性溝通、協商,率爾透過網路在具有相當規模之社群網站,以粗鄙穢語留言辱罵告訴人,欠缺尊重他人人格法益之守法觀念,實不足取,兼衡被告之素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對告訴人名譽所肇損害程度,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祐丞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陳柏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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