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15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2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2罪,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7579號判決、97年度審易字第258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
4月、5月確定等情,有卷附之判決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堪認定。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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