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國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桂芝
于慧翔 于威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6萬43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767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李筱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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