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6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 蔡祐汝
楊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7年度存字第891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600,000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
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7年度裁全字第643號裁定,提供新臺幣600,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7年度存字第89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07年度裁全字第643號民事裁定影本1件、107年度存字第891號提存書影本1件、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裁全字第643號(內含107年度執全字第254號)及107年度存字第891號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