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14號聲請人 闕林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陳明系爭支票正確發票人(台端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人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記載不符)。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14號聲請人 闕林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陳明系爭支票正確發票人(台端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人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記載不符)。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