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65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原姓名吳怡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因常業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刑保字第九三00一七四0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重利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於民國93年8月11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常業重利案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69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被告提起上訴,均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並於95年2月27日確定,依法應予執行,經合法傳拘未到案執行,於95年8月18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具保人於辦保時所陳報之地址以及戶籍地址,通知具保人分別於95年6月6日及95年7月4日上午10時帶同或通知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並分別於95年5月15日及95年6月24日送達具保人等情,有具保人繳納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93001740號)、被告刑事判決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辦案進行單、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函、通知被告及具保人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系統查詢結果報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報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被告未獲無法代為執行之函文等件,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執聲沒字第290號執行卷可憑,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被告均未依法到案執行,且於本院裁定時,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有本院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按,被告顯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娟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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