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4號上訴人即被告興全盛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成泉 同上送達代收人 王鈺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玉雯 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4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書記官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