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7號原告 陳昱菘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孫安妮 律師被告 周采穎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