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薛永裕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永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薛永裕因營利姦淫猥褻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00號裁定應執行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100年7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黃美盈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