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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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榮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志榮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292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月確定,於民國96年10月26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16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02年8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劉興浪法官陳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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