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審交易字第4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梁淑美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勤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