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簡字第3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金簡字第38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章如琦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8631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章如琦犯無正當理由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章如琦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並無特別窒礙之處,故將自己之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犯罪行為而用以處理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難以追查,仍基於無正當理由提供3個以上金融帳戶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某時,分別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統一超商央和門市及同市區中央路2段之某統一超商門市,以交貨便之寄送方式,將其所申辦如附表所示帳戶之金融卡寄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 尤思潔 」之人指定地址,並以LINE告知「尤思潔」該等帳戶之金融卡密碼,將該等金融帳戶提供「尤思潔」使用。
二、證據資料:
(一)被告章如琦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被告與「尤思潔」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
(三)如附表所示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三、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
本案被告所犯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之罪,修正前後之條文內容均相同,僅係條號由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變更為第22條第3項,此部分僅係條號更改,非屬法律之變更,故應逕適用新修正之規定論處。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第1項之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章如琦無正當理由分2次提供5個金融帳戶供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危害交易安全、破壞金融秩序,所為殊值非難,惟被告於犯後終能坦認犯行,且無證據證明其因本案已獲得利益,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程度,暨其之前科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國中畢業、目前從事清潔工作、月收入新臺幣1萬4,000元、須扶養先生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洪榮甫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文咨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何奕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
編號被告提供之帳戶1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2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4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凱基帳戶)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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