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72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萬財
黃裕銘謝龍池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3年6月2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刑事雙向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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