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43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劉瑜惠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非訟代理人劉瑜惠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欣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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