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4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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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442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06年度判字第442號上訴人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根德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 律師
洪聖濠 律師 陳孚竹 專利代理人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被上訴人 蕭興仁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21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除訴之變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外廢棄,廢棄部分發回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請點選下方附件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胡方新法官程怡怡法官張國勳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莊子誼關鍵詞:發明第I284149號專利
副乾酪乳桿菌舉發聲明
訴訟標的訴之變更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