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354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354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指揮執行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354號聲請人 蔡瑞昌 上列聲請人為指揮執行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103年度執明字第21號明股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據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審理程序準用第
90條第1項但書規定;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後段、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61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而言,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最終裁判而言。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摘之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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