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21號原告 吳亞士 被告 王清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6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徐子涵法官陳明珠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叔穎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