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24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朱添祺 債務人 林玉琴 債務人 盛揚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林玉琴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佰玖拾貳萬伍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玉琴應向債權人清償肆拾肆萬肆仟玖佰參拾貳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林玉琴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盛揚東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林玉琴應向債權人清償肆拾參萬柒仟壹佰陸拾陸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就林玉琴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盛揚東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林玉琴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伍萬貳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其中壹拾肆萬玖仟壹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五九二計算之利息,暨參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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