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0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辯護人李柏杉律師被告蔣政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政宏提出新臺幣伍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蔣政宏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於民國113年2月26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指揮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前有通緝紀錄,本件係多次犯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再犯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然考量本件業經檢察官偵結起訴、全案犯罪情節、被告涉案程度等,准其具保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限制住居得免予羈押,然因其未能覓保,故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作成羈押處分在案。
二、茲聲請人即辯護人為被告再聲請以5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於訊問時就詐欺、洗錢罪部分已坦承不諱,辯護人則表示被告就起訴客觀事實不爭執,僅爭執法律評價是否該當指揮犯罪組織罪,以及本件業經檢察官偵結起訴、全案犯罪情節、被告涉案程度等,認被告如能確實具保並限制住居,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 爰准 被告於提出5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簡方毅
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怡婷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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