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508號債權人永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武縣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遠雄大學哈佛管理委員會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遠雄大學哈佛管理委員會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二、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五百元。說明: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