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476號債權人 張振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歐欣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若無,請改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之。
二、請補正聲請狀底之簽名或蓋章。
三、表明本件正確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