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00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0007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丁○○
樓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柒拾玖萬參仟零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丁○○於債務人丙○○財產所得聲請人執行無效果後,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佰柒拾玖萬參仟零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並連帶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書記官賴易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