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541號原告 陳國明 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 律師
人 柳慧謙 律師被告 劉洪 宋珠 (即 洪世隆 之承受訴訟人)
洪漢章 (即洪世隆之承受訴訟人) 洪秀吉 (即洪世隆之承受訴訟人) 洪秀慧 (即洪世隆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7年4月26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7年5月31日宣判,茲因被告劉洪宋珠、洪漢章、洪秀吉具狀陳報已於107年1月18日對洪世隆拋棄繼承,經核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7年6月2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吳宜遙